貴州省保安員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為了規范全省保安員資格考試發證工作,根據國務院《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64號令)、公安部《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令第112號)和公安部三局《關于做好保安員資格考試發證有關工作的通知》(公治〔2010〕54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范圍內保安員資格考試發證。
第二條 公安機關組織保安員考試,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省級公安機關負責保安員證、保安員報名考試審批表的制作,試題抽取、發放,考試監督;市(州、地)公安機關保安服務主管部門負責制作準考證、組織考試,縣級公安機關保安服務主管部門受理考試報名。
第五條 年滿18至50歲周歲,身體健康,政治合格,無違法紀錄,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保安員考試。
第六條 參加保安員考試,由本人或者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組織到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保安服務主管部門報名,填寫《保安員考試報名登記表》,并按規定交納考試費。報名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證明;
(三)初中以上學歷證明及復印件;
(四)縣(市、區)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的記錄證明;
(五)數碼照片。
第七條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受報名時采集考試申請人的指紋,和數碼照片,對準備從事武裝押運工作的考試申請人還應采集DNA信息。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申請人的十指指紋采集工作,指紋信息質量不合格的應重新采集。
采集地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要按照《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積極協助保安服務管理部門做好指紋的審查管理工作,確保申請人指紋信息納入"指紋自動識別系統"資料庫,指紋審查結果應及時反饋保安服務管理部門,發現違法犯罪線索要及時查處。
第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保安服務主管部門受理保安員考試報名后,應當對報名材料和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嚴格審核,并制作《保安員資格審批表》,符合規定的上報市(州、地)公安機關保安服務主管部門,由市(州、地)公安機關保安服務主管部門制作準考證發放給申請人。審核發現申請人具有《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考試申請不予受理。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考試的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應重新核實。
第九條 市(州、地)公安機關保安服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報考人數和保安服務市場需要,合理規劃設置考點。
考試一般采用機考的方式,特殊情況可以采用卷考,考試形式為閉卷。考試題目從公安部保安員考試題庫中抽取。考試試題不得少于100題,考試時間為90分鐘,成績60分以上者為合格。
考試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條 市(州、地)公安機關保安服務主管部門應當提前在公安機關互聯網網上辦事大廳或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公布報名地點、考試時間、地點、方式、要求、領取《準考證》和《保安員證》的方式、考試咨詢電話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一條 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保安員考試考場顯著位置張貼《考生須知》。考生應當遵守考場規定,獨立進行考試,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作弊者,取消本次考試資格。
第十三條 考生考試不及格的,可以申請補考一次,補考免收費用。
第十四條 采用機考的,由電腦當場評分,考試后由考生在成績單上簽字確認考試成績,成績確認單要有2名以上考場工作人員簽字。
第十五條 采用卷考的,由市(州、地)公安機關保安服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閱卷評分,評分可采用機器評分或人工評分。考生可通過公安機關設立的咨詢電話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對自己成績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核分。公安機關保安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同意正常的核分申請,并及時組織核分,參與核分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二名,核分時申請人可以在場,核分查明評分錯誤的應予以糾正,以核分后的成績作為考生的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 考試成績合格的,由市(州、地)公安機關保安服務主管部門制作保安員證,發放給考生。考生對領取保安員證提出郵寄要求的,由考生提交郵資費用。為確保安全,郵寄須采用特快傳遞的方式。
第十七條 省公安廳按照公安部的統一標準印制《保安員證》,采用電腦打印的方式制作《保安員證》。《保安員證》不得涂改,手寫信息無效。
第十八條 《保安員證》損壞或遺失需要補辦的,應向發證地縣級公安機關保安服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保安服務主管部門核實后,由市(州、地)公安機關保安服務主管部門重新補辦《保安員證》,制證工本費由申請人自負。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保安服務管理部門應將考生報名材料、公安機關審核材料、紙質試卷、成績確認單、保安員培訓證明、核分材料、補辦《保安員證》申請材料等建檔保管。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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