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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保安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違法犯罪時有發生,國務院法制辦25日公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規定,保安員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等七種行為發生。
該草案明確規定,保安員不得有下列七種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
(二)侮辱、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
(三)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四)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追索債務、解決糾紛等;
(六)侵犯公民隱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該草案還規定,保安員上崗時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戴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草案同時規定,保安員上崗時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對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對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扭送公安機關或者協助人民警察處理。
根據草案規定,保安員在保安服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先行賠付;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有關的保安員進行追償。